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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欺诈第一案

首席执行官CEO.ICXO.COM ( 日期:2008-04-30 13:00) CE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CEO.ICXO.COM编者按】二审当天,约20名各地投资者赶往咸阳,支持终审的杨兆全。他们中...

  4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该提交的证据都提交了,胜算的几率应该很大。”中午,刚参加完陕西杨凌科元克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杨凌科元”)原始股销售索赔偿案终审的杨兆全说。杨是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原告——个人投资者秦小坡——的代理人。

  2006年,秦小坡以每股4.2元的价格购买了杨凌科元自然人股东孙健红(持有杨凌科元21.2%股份)的5000股原始股,不过,后来秦发现转让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且中介公司北京博诚汇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博诚”)当时给的承诺无法实现,遂将孙等人告上法庭。

  2007年12月24日,杨凌科元所在地杨凌区法院曾就此案做出首例判决,判定秦小坡状告孙健红、杨凌科元、三秦产权托管有限公司(下称“三秦公司”)原始股转让合法,原告败诉。

  二审当天,约20名各地投资者赶往咸阳,支持终审的杨兆全。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中只有一位是曾购入杨凌科元原始股的受害者。

  随着今年1月四部委对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的联合下发,证券活动“打非”渐入高潮。对于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等行为,监管部门肯定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的方式。

  杨兆全认为,这个案子对于原始股维权行动的胜败,具有标杆意义。截至2007年9月,杨收到关于原始股的投诉达1100多件,涉及的股份公司超过100多家,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近100家。

  庭审现场,原告律师将精力放在了股份转让的合法性上,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是否通过中介机构销售是双方焦点。旁听的20个投资者情绪激动。审判长当庭未做出判决。一位法官称,将在对原告律师提交的新证据考量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争辩“合法性”

  9点10分,被告孙健红和杨凌科元的两代理律师先后进入法庭。约14个平方米的法庭内,旁听席挨墙壁摆放的8张椅子显然不够,一些投资者只好站着,一个来自四川的老太太坐在自己的背包上。

  两分钟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杨兆全开门见山地提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秦小坡直接与孙健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认定错误。事实上,秦小坡本人并没有见过孙健红,也未与孙联系过,秦是通过北京博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其次,一审法院对《公司法》第139条理解存在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杨凌科元应该承担责任;第四,三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在代理词中说,杨凌科元和中介公司以杨凌科元“原始股”在短期内能够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使得许多投资者相信这些宣传,这种原始股交易使他们深受其害。

  杨认为,孙健红与秦小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39条,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所或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因此秦和孙的交易不合法,应该解除合同。同时,各被告在股份转让中存在明显过错,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应返还原告投资款及利息。

  而此前杨凌区法院则判定原告败诉。被告当时称,《公司法》在前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认为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在交易所进行转让”。法院认可了被告的理解。

  4月29日,两被告的代理律师亦对于杨兆全的四点诉讼请求予以回击。

  杨凌科元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在孙健红向秦小坡转让股份的交易中,没有任何过错,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依法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孙健红的代理律师则称,秦小坡对自愿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反悔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当时孙并没有口头承诺这些股份可以上市、以及可以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上市,也其并未通过中介公司转让杨凌科元的股份。 ceo.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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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c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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