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宇案,曾经在国内轰动一时,为了帮助读者厘清事实真相,有必然简述其过程。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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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极为特殊,在没有证人又无法调查取证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仅以“常理分析”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这个结果出乎许多人意料,谁都知道,法律一向以事实为依据,在查无实据情况下,即推定彭宇存在过失或过错,显然有失公允,难免不会误导公众,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恐怕谁不会那么傻,落得恩将仇报的结局。如此模糊判决让公众很失望,开了这个先例后,意味着今后侦破案件,人证物证可以让道于分析与推理,这到底是法制的进步还是倒退,怕是无人说得清。
果然不出所料,事件主角彭宇要为自己讨回公道,提起了上诉。好不容易盼来了法院二审审理结果,这次有关部门又让我们失望了,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称彭宇案已和解,但具体内容保密。至于为什么要保密,仅仅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真的看不懂了,我们有些部门该保的密的不保,不该保的密却大张旗鼓,不厌其烦。就 彭宇案来说,我觉得毫无保密的必要,其一,该案极具普遍的警示与教育意义,老百姓迫切想知道前因后果,和解的某些细节与真相;其二,这起案件未涉及到影响当事人隐私问题,与其隐瞒不如公开,否则难免不会出现各种版本与传说,何必躲躲闪闪呢?其三,为当事人提供保密本无可非议,但作为法院还应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在劝说无效情况下,可否采取强行措施,将案件受理与调解情况公诸于众。
现代社会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如果大家都提出不对外公开要求,无疑阻塞了信息渠道,更不利于人们分清是非,探寻真理。彭宇案和解内容事关社会公德,事关行为准则,事关价值取向,我看还是不保密为好。
这样的和解结果,对于百姓而言,谈不上满意。1万元的赔偿结果,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道德取向,而作为一个司法案例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更要从深层次探讨我们的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疏漏。
彭宇案的深层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司法应该给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但从彭宇案来看,在证据无法证明彭宇是见义勇为者或肇事者的情况下,法院选择了“疑罪从有”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或许在法院看来很合理,但我以为,司法在判处此类纠纷案例的时候,不妨考虑“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我们的生活经验而言,肇事者更容易选择的是逃逸,而从法律判决产生的社会效果角度来看,选择“疑罪从无”或者可能会漏掉一些真正的肇事者,但如果选择“疑罪从有”,则不仅可能冤枉了好人,同时也会变相鼓励肇事逃逸。显然,选择“疑罪从无”的社会效果更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