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林则投案了,他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投的案。他是一个被医院下过两次病危通知书的高危病人。
记者查阅了即将开庭受审的犯罪嫌疑人阎林则的案卷,警方在他的病榻上为他录讯问笔录的时间是:2007年5月18日上午10点20分至11点52分,地点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某中心。
警察:“你让家属到公安代你反映情况,你有什么要交待吗?”
阎林则:“我投案自首,李家沟李三家保被打死的事,是我安排的”
警察:“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
阎林则:“我于2005年11月5日,在(煤矿)资源整合时,将李家沟原亿达顺煤矿的资源买下,煤矿归我所有,一直正常经营,去年八九月份国家让停产办理整合手续,现在还在办理之中。从2007年3月21号开始,李三家保的儿子和女婿就到我的矿上堵路,我就找到这个矿原来的所有人李春明人问是怎回事,他说我遇上赖人了,找两个工人打一顿就吓跑了。2007年3月27号下午,我用儿子的手机给“大耳朵”打了个电话,让他找两个人上来有点急事,晚上七点他们来了四个人,我顺便就将小面包车的钥匙给他,还给了他们3000块钱,让他们吃饭洗澡,安顿他们千万别弄出事来,腿也不敢打断,穷人惹不起……”
就这样,他安排自己旗下的山西景峰国际有限公司的采购员李为民,绰号“大耳朵”带领社会人员耿殿龙、刑满释放人员孟宝民、无业人员王小强、张永康,携带两把砍刀,在阎林则连襟阎元平的指引下,来到古交市梭峪乡李家沟通往亿达顺煤矿的路上,手持砍刀、钢管,将堵在路上的面包车玻璃砸烂,打跑车上的康志忠、李刚二人,并对年岁较大跑不及的李三家保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致使李三家保当场死亡。
尽管阎林则向警方交待,他当时反复叮嘱员工只是教训一下,千万别弄出事来,他的这一位员工所带来的人还是弄出了事,而且是当场打死人的大事。此时主动投案自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尽管阎林则觉得自己窝囊,但毕竟出了人命,他选择了投案自首,选择了接受法律的裁决。
那么年逾六旬的死者李三家保和女婿康志忠为什么要堵阎林则煤矿的路呢?记者在公安机关为康志忠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找到了答案。
阎林则经营的李家沟亿达顺煤矿的前身是山西省统配煤矿总公司古交矿,法人是李海明,由死者的女婿康志忠、李海明、李春明了三人1993年合伙投资。其中康志忠投资4.108万元,李海明、李春明共投资12万元。之后,李海明、李春明将康志忠投的4万多的资金中的2万元,以还借款的名义替康志忠还了,本来是入股投资,突然有2万元变成了借款,康志忠不同意便产生了分歧。后因煤矿当时很不景气,经过商量,李海明和康志忠两个股东又将煤矿的股份全部卖给了李春明,共2万1千元的股份加上对半分红,再加上一年的工资,康志忠共从矿上拿走5.2万元。按说合作就结束了,煤矿的股权全部成了李春明的。
然而康志忠自称,合作三方有过口头协议,每生产一年给康志忠10万元,在李春明经营期间,一直没有给。2005年,李春明将煤矿卖给了阎林则,正赶上了好行情,煤价翻了几番,煤矿效益倍增,这时转让的人后悔了,村上的人眼红了。2006年阎林则经营的顺达煤矿被政策性停产,这时有不少人到矿上借机找麻烦,堵口子,阎林则只能打掉门牙往肚里咽,拿出钱来安抚。这一下康志忠认为机会来了,他拿着有李海明签字证明的条子找到阎林则,要求阎林则支付每年10 万,共计100万的遗留问题款,被阎林则拒绝。在阎林则看来,我买的是李春明的煤矿,与你康志忠毫无相干,康志忠这样做无疑是敲诈。
于是康志忠发动岳父李三家保和小舅子李刚多次堵阎林则煤矿的路,执意影响煤矿的正常经营。由于他们深知阎林则的煤矿在违规生产,充其量是黑吃黑,不能把他们怎么样,于是口气越来越硬,大有要不到100万绝不罢休的意思。阎林则以他们堵路影响井下维护等名义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乡政府协调,派出所也出过面,几次把堵路的李三家保叫回派出所。
李三家保早年还当过村干部,知道阎林则心虚的底细,一旦把事闹大,不仅矿主阎林则要被严厉查处,以至收回资源,连乡政府,派出所也也会因管理不到位难脱干系,所以一口咬定,不给钱就是不能开,谁说也没用。
就在事发的当天下午,李家沟村委主任阎三旦把李三家保还叫到阎林则的焦化厂协调此事,协调不成,康志忠与岳父、小舅子继续堵路。他们认为,堵一天阎林则将少收入十大几万,最终阎林则会投降,于是上演了亿万富豪阎林则指使他人将妨碍他赚钱的李三家保故意伤害致死的悲惨结局。
记者手记:
这是个发人深思的案例,没法用对与错来作判断,因为己经超出了用对与错,好与坏能衡量的范畴。“抠”有错的吗?没有。“抠”应该是一种经营之道,也是阎林则从一穷二白到亿万富豪的法宝。正如阎林则妻子所说,我们挣钱不容易,不给钱他们就找麻烦。然而,事情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你挣钱了,也缴税了,挣下的钱是你自己的,愿给人是人情,抠着不给并不违法。可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用法律的武器,尽管法律的武器用起来对于一些农民企业家来说,有时侯不顺手。阎林则的例子也充分告诉我们,只有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保护自己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手段。